事件回顾
汪女士于2014年8月1日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双方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9月7日,汪女士通过微信向法定代表人范总提交辞职报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你把我的辞职报告签好,手续办完我就滚,您告诉我,今天我怎么交接”等内容,范总口头回复需要时间找寻其继任者,此后汪女士继续在公司工作。
银行流水显示,该公司在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照常支付汪女士工资。
2021年12月13日,公司以同意汪女士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汪女士随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00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00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3个月后同意辞职,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任。公司又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网友声音
对于此案例,网友们有着不同的看法。
有网友认为,员工离开公司应该尽量体面,企业找接替人选也需要时间,所以员工等公司找到人再走是合乎情理的,“应该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也有网友持不同的观点,他们表示公司三个月之后再同意员工的离职申请,可以认为是公司没有批准其离职申请。“给员工‘画饼’说点安抚的话先稳住员工继续工作,后面再慢慢找到合适的人替代,让前者腾位置,员工哪来的义务配合?”
还有网友直言,既然超过了法定的辞职期,原辞职即视为失效,后面再同意就是违法解除了,该单位应该“为自己的傲慢而买单”。
专家观点
本案中,法院认为,汪女士在2021年9月7日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予以回应,而是继续接受汪女士提供的劳动,应认定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双方劳动关系此后继续存续。
公司在3个月后的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汪女士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显然超过了用人单位处理劳动者申请离职的合理期间,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据此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报 朱兰英 整理)